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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定南县川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J9AQ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2民初4122号
    案号 (2020)赣0702执2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南县川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27415.5元; 二、被告定南县川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3916.4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916.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916.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916.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916.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916.4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0391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资金占用费均按照月利率1.8%标准计算); 三、被告定南县川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四、被告定南县川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25083.33元; 五、被告余俊平、钟小伟、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忠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8元,减半收取5384元,由被告定南县川纳贸易有限公司、余俊平、钟小伟、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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