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市质南食药监(食)罚字[2017]1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5元,并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的十倍罚款即人民币82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7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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