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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中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978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91执1032号
    案号 (2020)川0191执恢9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0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18264.68元、罚息(截止2016年8月12日为17456.04元,之后的罚息:以418264.68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违约金50000元,上述罚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辜华军、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对李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辜华军、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东追偿; 三、驳回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9元,由李东、辜华军、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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