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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榭公(消)行罚决字〔2016〕0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大榭仓储分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的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大榭仓储分公司将罐区部分室外消火栓关停,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大榭仓储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大榭支行(账号:390121001120053016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大榭开发区大队 2016年11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大榭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马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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