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处〔202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8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付绍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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