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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付绍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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