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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岱市监处字〔202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当事人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销毁上述封存的上述侵权的传动带5600条、侵权的配套小包装盒4800只;二、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范福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