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克独卫公罚(2017)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1 |
决定机关 | 独山子区卫生监督所 |
法定代表人 | 火兴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