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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克独卫公罚(2017)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1
    决定机关 独山子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火兴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