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环罚〔2020〕5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0 |
决定机关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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