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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盛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638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民初373号
    案号 (2017)鄂01执1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中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清偿欠款本金37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9月16日的利息为1106992.67元,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7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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