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726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廊安民初字第966号 |
案号 | (2018)冀1002执恢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8-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俊杰、王学敏返还原告梁严借款本金人民币1415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3000000元借款向原告梁严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剩余11153000元的借款向原告梁严支付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二、被告周连友、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连强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33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359元,由被告周俊杰、王学敏、周连友、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连强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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