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726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2民终378号 |
案号 | (2016)津0103执2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日期 | 2016-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常洪轩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28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81654元; 三、上诉人刘云,被上诉人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隆禧赢商贸有限公司、周连友、何松林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上诉人刘云,被上诉人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隆禧赢商贸有限公司、周连友、何松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被上诉人常洪轩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9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刘云,被上诉人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隆禧赢商贸有限公司、周连友、何松林连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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