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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滤磊实业(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波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53414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新2201执1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7-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滤磊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新疆蓝天矿业有限公司预付款1432522.66元。 二、被告滤磊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新疆蓝天矿业有限公司货款1432522.66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92元,由被告滤磊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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