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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1****9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482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1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旭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62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27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贷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以362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李滔滔对被告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6元,财产保全费3457元,合计8293元,由原告合肥旭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93元,由被告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滔滔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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