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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1****9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7516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大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5000元,并支付以货款28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大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38988元;三、被告李滔滔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8元,减半收取5344元,由被告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滔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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