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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普朗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佳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523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402民初103号
    案号 (2016)云0402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7-04-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东旭、文佳湘、云南普朗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连带偿还杨艳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借款利息48000元,共计248000元(其中于2016年4月18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198000元);二、如杨东旭、文佳湘、云南普朗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按时按额偿还杨艳萍本金及利息,则杨艳萍自愿放弃2016年1月后的借款利息,反之则杨东旭、文佳湘、云南普朗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按实际所欠本金额按月利率2%支付杨艳萍借款利息至所有本金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5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杨艳萍自愿负担2000元,杨东旭、文佳湘、云南普朗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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