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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鸿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951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1民初11707号
    案号 (2018)京0101执3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鸿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东骏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二千万元; 二、被告北京鸿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骏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二千万元的利息(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点二七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十八万八千七百二十二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鸿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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