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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消)行罚决字〔2021〕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9号的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淳安)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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