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卫公罚[202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2020年7月24日已整理好的的8618、8626号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杯子内壁及杯底有水,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酒店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同时责令你酒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至2020年7月24日,你酒店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卫生管理档案,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酒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2020年7月24日已整理好的的8618、8626号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杯子内壁及杯底有水,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酒店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该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同时责令你酒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至2020年7月24日,你酒店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卫生管理档案,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2 |
决定机关 | 淳安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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