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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隆圣昌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04MA****LU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654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1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隆圣昌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仓旺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的报酬955947.39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每日按1205947.39元的3‰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仓旺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59元(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仓旺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隆圣昌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仓旺源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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