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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建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290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06民初1203号
    案号 (2017)皖0506执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88108.3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本金1288108.33元,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2元,减半收取8196元,由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宏达公司垫付,德一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宏达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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