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谭建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329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民初字第00400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11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30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建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阳借款本金人民币408523.7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陈卫芬、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谭建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690元,由原告刘阳承担2257元,由被告谭建新、陈卫芬、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433元,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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