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卫公罚(202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泳池水的游离余氯、菌落总数两项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2 |
决定机关 | 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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