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地税稽罚[2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骏达联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武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国税稽处[2017]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国税稽罚[2017]3号),你公司补缴了2016年5月至8月增值税14356.6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7.83元。2、据你单位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清单及复印件,以及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2015年度你公司房产建筑面积52454.35平方米,土地面积135330平方米,容积率为0.39。整个公司的土地价值92721084.11元,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71877990.07元,加上房产原值85402628.56元,合计房地产税原值157280618.63元,2015年应交房产税1321157.20元,已交房产税1231264.88元,应补交2015年度房产税89892.32元。3、你公司2015年12月份支付员工节假日加班补贴5789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134.77元于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税收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17.8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58.92元,对少缴2015年度房产税89892.3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4946.16元,对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134.7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567.3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1 |
决定机关 | 武义县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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