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首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96794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3民初00205号 |
案号 | (2017)沪0113执44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17-09-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东艳借款2,271,236.80元。 二、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东艳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 三、若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东艳有权与三被告协商,以三被告现质押给原告东艳的4,522克沉香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三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三被告继续清偿。 四、对原告东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69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9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奇楠沉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6,305元,由原告东艳负担2,9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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