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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亿禾润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1105****1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11民初1806号
    案号 (2021)豫0211执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封市亿禾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支玉申、支树娟、支树春、支树林借款本金177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2月27日前的利息为4248元,2015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17700元为本金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马安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支玉申、支树娟、支树春、支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由原告支玉申、支树娟、支树春、支树林承担398元,被告开封市亿禾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马安虎承担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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