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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5QKQA-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5民初53122号
    案号 (2020)京0105执5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和朋友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 2 000 648.4元、利息12 504.05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19年5月13日为254.13元,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和朋友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4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和朋友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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