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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75****5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289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5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32673226.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复利为352604.98元,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15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15590元。三、被告戴建峰、戴建英、程希亦对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7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建祥对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40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507元,由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戴建峰、戴建英、程希亦、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建祥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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