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75****5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3032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46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3201012018000096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844805.61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320101201800012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19日为37634.02元,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13港分行编号为3201012018000122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19日为30107.21元,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367900元;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郭建祥、宋守琴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恒隆大厦1001室、1002室不动产之变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90万元、28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郭建祥、宋守琴、朱李军、葛海红应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第二项债务以及第四项债务律师费损失中的3267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696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兆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建祥、宋守琴、朱李军、葛14海红负担148202元,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亦应负担其中的124055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六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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