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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县马鞍建筑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 封志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025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767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1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4
    发布日期 2017-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陶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国富货款297750元。 二、如陶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封志祥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予以清偿。 三、驳回陈国富对汪惠萍、陆春红、周阿明、许建忠的诉讼请求。 如陶瓷厂、封志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2元,由陶瓷厂、封志祥负担。上述款项已由陈国富垫付,陶瓷厂、封志祥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陈国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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