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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881MA****P5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1875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货款497455元。二、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92871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7元,减半收取4914元,由被告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34408,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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