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菲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03MA****QQ2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3民初609号 |
| 案号 | (2021)皖1003执6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山市菲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被告黄山市菲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所欠房屋租金70000元;三、被告黄山市菲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完好无损的归还原告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坐落于黄山区甘棠镇凤凰村凤凰路2栋房屋(原黄山区甘棠镇凤凰村委会办公楼);四、驳回原告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5元,由被告黄山市菲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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