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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继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6****9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民终250号
    案号 (2018)晋01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山西焦炭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货款3813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山西焦炭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660500元; 三、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山西龙兴国继化工有限公司90.76%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五、陈继祥、伊静萍以其四套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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