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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继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6****9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634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利息224000元、罚息4116000元及复利(截至2017年4月21日复利为55408.33元;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欠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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