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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继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4009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迎商初字第00251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2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7-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山西焦炭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一千六百四十九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山西焦炭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十三万零二百六十三元由被告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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