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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应急罚〔2020〕支-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华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7
    决定机关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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