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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法处字[2018]第011-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本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对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路75号恒泰办公楼一至四楼经营的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于2012年12月份开始正式营业至今,在未办理并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经营餐饮娱乐店,并且经营过程有餐饮污水产生并排放到城市排污管网内。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9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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