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7〕4705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4月21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甲7号-3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北京华晨盛兴餐饮管理中心在该处地址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切菜,操作间内存放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芹菜2斤、香菇3斤、大白菜2颗、博众大豆油1桶、天天旺鸡精调味料1袋、碘盐3袋、海天蒸鱼豉油1瓶、上海白醋1瓶;还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炒锅2个、菜板1个、炒勺2个。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及经营工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4月17日开始营业至2017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共获取营业收入5675元,操作间内发现的食品及原料价值金额为181元,综上,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5675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856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符合《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基础裁量A档,其行为符合《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七)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主动停止经营。其行为符合《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四)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的相关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零九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该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但不得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从轻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照“5万元(含)-7万元罚款”,拟对当事人综合裁量,从轻处罚如下: |
行政处罚内容 | 1. 没收违法所得:5675元;2.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菜刀1把、炒锅2个、菜板1个、炒勺2个、芹菜2斤、香菇3斤、大白菜2颗、博众大豆油1桶、天天旺鸡精调味料1袋、碘盐3袋、海天蒸鱼豉油1瓶、上海白醋1瓶。3. 罚款:6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9 |
决定机关 | 朝阳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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