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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74****4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3民初2355号
    案号 (2021)豫1503执3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2-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逾期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进行加罚所欠贷款利息; 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51400元、强制执行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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