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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74****4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2民初696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2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946,930.04元,二、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256,534.65元,由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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