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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74****4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3359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2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同意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原告垫交的诉讼费,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二、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借款、利息、复利和罚息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如逾期还款,则未还借款视为全部到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款利息、复利和罚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4075元,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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