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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成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2579****80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3民初4677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1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6998429.89元; 二、被告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7年4月28日止的利息2472874.92元(含罚息)及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 三、被告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赵加根、陈洪英、葛廷海、段宪英在上述第一、二向判决内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859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3236元,由被告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徐曰田、王俊英、严亚明、周秀娟负担826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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