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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门市监罚字〔202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3
    决定机关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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