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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32****81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民初132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余款本金691133元;二、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9257.35元;三、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591875.6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9925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76911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四、驳回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4元,由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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