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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32****81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02民初1511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499956元;二、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83326元;三、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1663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332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四、驳回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8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33元,由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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