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0070****921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8731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4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罚息636961.13元,及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786%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2.86元,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1779.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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