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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477****45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2996号
    案号 (2021)粤03执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1610200】。(一)确认《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及《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及《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三)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2,070万股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盛达资源,证券代码000603)的股份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如果第一被申请人不能如期将2,070万股过户给申请人,则应按照该未能实际过户股份的实际数量在本项裁决限定的二十个工作日中的股价的最高值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本项裁决的履行因法律诉讼造成延误,则被申请执行人一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和罚息。 (四)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盛达资源,证券代码000603)的股份1,352.65万股过户到申请人名下。 (五)申请人自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完毕上述第(三)、(四)两项裁决后是个工作日内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99.605万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52,810元,由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各承担人民币426,405元。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852,810元,全部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将由其共同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426,405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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