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管执罚字航空〔2020〕第蓝03号6000153 |
违法行为类型 |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155.4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6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空基地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