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9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37686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79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市莲馨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到期租金110663.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95.89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9起计付至2020年8月28日;以24591.78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9日起计至2020年9月28日;以36887.67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至2020年10月28日;以49183.56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9日起计至2020年11月28日;以61479.45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9日起计至2020年12月28日;以73775.34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9日起计至2021年1月28日;以86071.23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2021年2月28日;以98367.12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日计至2021年3月28日;以110663.01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29日起计至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市莲馨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4月5日后未到期租金405764.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5764.3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1年4月6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所涉债权对处分被告深圳市莲馨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粤BA38331传祺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A2601KA182B0MM,车架号LNAA2AA16K5020763)、车牌号粤BA03193传祺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A2601KA262B13Q,车架号LNAA2AA17K5021226)、车牌号粤BA30312传祺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A2601KA231B1EG,车架号LNAA2AA18K5020943)、车牌号粤BA35578传祺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A2601KA271B1WJ,车架号LNAA2AA18K5022112)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赖伟坚、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被告深圳市莲馨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莲馨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10元、财产保全费3225元,由被告深圳市莲馨文贸易有限公司、赖伟坚、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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