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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966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桃民初字第1071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05-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63442.07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按月息1%计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付;); 二、被告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美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3430元,由三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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