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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966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85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2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志刚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秦伟强、屈桂珍、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秦伟强、屈桂珍、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亮追偿; 三、驳回原告徐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徐志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40元,由原告承担1840元,由被告秦亮承担33000元,该款随上述第一项款一并给付原告徐志刚,被告秦伟强、屈桂珍、南昌扬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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